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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51款1.事實發生日:104/11/132.公司名稱:商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.與公司關係[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]:本公司4.相互持股比例:不適用5.傳播媒體名稱:不適用6.報導內容:不適用7.發生緣由:(1)依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年1月30日證櫃監字第1040200091號函之規定辦理。(2)本公司預付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信億公司)訂購之智慧型手機貨款(帳列 「其他應收款」),截至104年10月31日止之餘額新台幣(以下同)221,878仟元占本 公司股本之比率為24.21%,或占淨值之比率為19.44%。(3)上述應收預付信億公司貨款之債權保全乙案,業於104年2月4日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依法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起訴,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30日一審宣判,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,本公司已於104年8月17日委由律師依法提請上訴, 以確保本公司應有之權利。另已聲請並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裁准對於信 億公司所有之財產於221,878仟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,並已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 行命令並強制執行在案。8.因應措施: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公告之。9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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